城镇职工参保人、城乡居民参保人
人员类别 | 规定标准 | 统筹待遇最高支付限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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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 | 65%(直接就医) | |||
居民 | 退休职工 / 未成年人 / 在校学生 | 70%(直接就医)50%(仅药类) | 55%(经基层医疗机构转诊30天内有效) | 1000元/人/年(不滚存) |
其他居民 | / |
人员类别 | 规定标准 | 统筹待遇最高支付限额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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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职职工、退休 | 70% | 200元/病种/月、不滚存、不累计(部分1200元/季度,即400元/月) | 参保人最多可选择3个病种享受医保待遇 |
城乡居民 | 65% | 50元/病种/月、不滚存、不累计 |
人员类别 | 起付标准 | 共付段统筹基金支付比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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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 | 在职职工 | 500元 | 85% |
退休人员 | 500元 | 89.5% | |
居民 | 未成年人及中小学生 | 300元 | 85% |
其他居民 | 300元 | 80% |
选点就医(“一大一小一中医”+专科):参保人应当按照规定在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或者指定专科医疗机构进行普通门诊就医。 普通门诊选定的就医机构,原则上一年内不变更。
未成年人及在校学生应选择1家基层医疗机构作为其普通门诊就医的选定医疗机构,选择1家其他定点医疗机构作为其普通门诊专科就医的选定医疗机构。 其他城乡居民选择1家基层医疗机构作为其普通门诊就医的选定医疗机构。 普通门诊选定的就医机构,原则上一年内不变更。
用人单位已经按时足额缴费的,自缴费次月起,其职工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待遇。 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灵活就业人员、退休人员(含退休延缴人员)、办理伤残退休手续的职工与符合条件的男职工未就业配偶,可按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不享受生育津贴。 参加生育保险的失业人员按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