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保定点

城镇职工参保人、城乡居民参保人

2018年1月1日起,未在原选定医疗机构发生普通门诊统筹记账医疗费用的参保人,可到可拟改选的定点医疗机构办理改点手续;在2017年度已经办理选点且在2018年度不需改点的,无需重新办理选点,可直接进行门诊就医记账结算(医保信息系统默认自动续点)。

办理流程:“先小点后大点”

普通门诊待遇标准:

人员类别 规定标准 统筹待遇最高支付限额
职工 45%(直接就医) 55%(经基层医疗机构转诊) 300元/人/月,不滚存,不累计
居民 未成年人 / 在校学生 40%(直接就医) 50%(经基层医疗机构转诊) 1000元/人/年
其他居民 /
人员类别 规定标准 统筹待遇最高支付限额 备注
在职职工、退休 65% 200元/病种/月、不滚存、不累计 参保人可选择3个病种享受医保待遇
城乡居民 65% 50元/病种/月、不滚存、不累计
人员类别 起付标准 共付段统筹基金支付比例
职工 在职职工 800元 85%
退休人员 560元 89.5%
居民 未成年人及中小学生 300元 85%
其他居民 300元 80%
一、享受生育医疗待遇前提条件

1、参加本市生育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

2、参保缴费累计满一年(≥12个月)或参保缴费累计未满一年需等待满一年,并且在保状态。

二、享受生育医疗待遇人员范围

1、参保职工;

2、参保男职工未就业配偶(简称未就业配偶);

3、失业人员(指失业前已参保并缴费,在领取失业保险基金期间的职工);

4、退休职工(指法定退休、按月领取本市养老待遇期间的职工)。

三、申办时间

妊娠满12周(含第12周)到分娩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