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职工参保人、城乡居民参保人
2018年1月1日起,未在原选定医疗机构发生普通门诊统筹记账医疗费用的参保人,可到可拟改选的定点医疗机构办理改点手续;在2017年度已经办理选点且在2018年度不需改点的,无需重新办理选点,可直接进行门诊就医记账结算(医保信息系统默认自动续点)。
办理流程:“先小点后大点”
普通门诊待遇标准:
人员类别 | 规定标准 | 统筹待遇最高支付限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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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 | 45%(直接就医) | 55%(经基层医疗机构转诊) | 300元/人/月,不滚存,不累计 | |
居民 | 未成年人 / 在校学生 | 40%(直接就医) | 50%(经基层医疗机构转诊) | 1000元/人/年 |
其他居民 | / |
人员类别 | 规定标准 | 统筹待遇最高支付限额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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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职职工、退休 | 65% | 200元/病种/月、不滚存、不累计 | 参保人可选择3个病种享受医保待遇 |
城乡居民 | 65% | 50元/病种/月、不滚存、不累计 |
人员类别 | 起付标准 | 共付段统筹基金支付比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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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 | 在职职工 | 800元 | 85% |
退休人员 | 560元 | 89.5% | |
居民 | 未成年人及中小学生 | 300元 | 85% |
其他居民 | 300元 | 80% |
1、参加本市生育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
2、参保缴费累计满一年(≥12个月)或参保缴费累计未满一年需等待满一年,并且在保状态。
1、参保职工;
2、参保男职工未就业配偶(简称未就业配偶);
3、失业人员(指失业前已参保并缴费,在领取失业保险基金期间的职工);
4、退休职工(指法定退休、按月领取本市养老待遇期间的职工)。
妊娠满12周(含第12周)到分娩前;